小林是上海某心理咨询公司的市场部员工。2023年8月,他跟公司领导口头提出申请,表示自己国庆节的时候要回老家办婚礼,届时要请假。他提前一个多月告知领导,是想要叫领导提前安排,避免到时候人手不足,影响工作。
他之所以提前一个多月跟领导申请,是因为之前就请过一次假,因为公司人手安排不开,被公司拒绝了,最后无奈,他把婚期推迟到了国庆节。结果,他这次的请假,依旧被领导拒绝了。
上次就因为公司不批假,自己把婚期给推迟了,没想到这次公司还是不批。但是,总不能因为公司工作安排不开,自己把婚期一推再推吧。所以,之后小林跟公司提交了书面的请假申请,并且在系统走了请假流程。结果得到回复,公司针对的主要是儿童多动症研究和咨询服务,属于特殊行业,国庆期间是经营旺季,所以,无法批准小林的休假申请,建议更换请假时间。
小林对于公司的决定是不认可,并且很不满的。公司任何时候都忙,难道就因为忙,人手安排不开,就一直不给自己批假,自己不结婚了吗?最后,他坚持回老家办了婚礼。
节后回到公司,小林收到公司通知,得知已被开除。按照公司《考勤管理办法》,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,公司就有权开除,小林连续旷工5天,满足开除条件。这里需要说明一点,公司的这个《考勤管理办法》是2023年9月下旬制定,并公示执行的。
小林不服公司的处理,提起劳动仲裁,主张公司违法开除,要求公司进行赔偿。结果他的仲裁申请没得到支持,之后,他正式到法院起诉。
一审法院认为,公司经营的行业特殊,国庆假期安排工作并无不妥,并且公司已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为员工支付了百分之三百的报酬。综合工作岗位与性质,公司不批准小林休假,建议其更换休假时间具有合理性。所以,驳回了小林的申请。
小林不服判决,进行了上诉。
二审推翻了仲裁和一审的判决,认为公司拒绝小林休假不合理,开除小林违法。
首先,小林是公司市场部的员工,并非专业心理指导人员,不属于公司核心岗位,休假并不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。
其次,小林请假的事由是回老家举办婚礼,符合我国传统风俗习惯,请假事由具有正当性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的规定,员工是享有休婚假的权力的,公司不应拒绝。
第三,请假的天数,《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天数为10天,小林仅请了7天,并无不合理之处。请假方式上,小林先后数次提交申请,并已经因为公司无法安排妥协一次,推迟了婚期,口头、书面、系统流程都进行过沟通/提交,尽到了请假过程中的注意、慎重义务。
反观公司,在9月下旬制定并公示执行《考勤管理办法》,明显具有针对性。另外,从后续结果来看,小林国庆期间未出勤,也确实没有影响到公司经营。
最终,判公司违法开除小林成立,赔偿小林4.6万元。